【信息时间:2024-07-05 阅读次数: 】
项目编号:2024gsfn0034
1、问:我公司提供投标人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代缴纳的社保,是否认可?
答:磋商文件第7页的“社保证明材料(如有)”第三条规定:经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供应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磋商小组确认。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参审单位自行及时下载。